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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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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

* 1.管理制度中的具体问题。 (3)安装和拆卸辐射源时,应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并申报装卸方案,事先拟定装卸操作计划和应急措施,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人员在场监督下进行辐射源的装卸工作。 (4)对在辐照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制定周密的应急计划,以便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5)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经常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对于情绪和行为不佳的工作人员,要视具体情况,暂时停止工作或调离工作岗位,防止工作中发生差错,造成意外 * 2.设备管理 (1)辐照工作单位平时应注意保养好安全设施,如控制、观察、报警、自运联锁、迫降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如果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一时修复不了的,要停止辐照工作,待修复后再恢复工作,安全设施不得“带病”工作。 (2)除经常要对辐照装置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外,还要经常检查机械传动系统的性能,并经常上油,严防钢丝绳被卡住,致使辐射源不能回到安全位置。 (3)要经常检查辐射源的情况,譬如辐射源在照射和贮存时的位置是否正确,射线输出量有无异常变化等,发现后应及时解决。 * 2.设备管理 (4)贮存辐射源水井的水应定期更换。更换前要测定水中放射性活度,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作一般工作废水直接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要经过去污处理后方可排放。水中的pH值要严格控制,以防止对建筑材料和辐射源包装容器的腐蚀。 (5)对从污染水中拿出来的样品或工具,未经去污前不得随便乱放,以免造成污染。 (6)在辐照室和操纵室内工作人员经常工作和停留的地点,应安置辐射监测仪,以连续监测这些地点的辐射情况 * 3.安全操作规程 (1)在辐照工作开始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辐照室内情况和安全设施状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进行辐照工作。 (2)在提升辐射源前,操作人员要发出一定时间的声、光讯号,以警告其他人员准备提源,注意安全。 (3)辐照完毕,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室之前,应先使辐射源停止工作,即辐射源放入井中或屏蔽容器中后,打开排风系统,通风10~20min,才可进入辐照室。 (4)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时,首先要观察辐射源位置指示标志,然后携带个人报警器进入,并注意通过窥视窗、反射镜等装置观察辐射源的位置,在确认辐射源处于安全位置后,方可进入辐照室内工作。 * 第七节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和控制措施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 控制措施 *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 1.要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 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 (2)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 (3)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 (4)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 (5)已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 *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 2.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同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1) 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10 ALImin(ALImin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小者,其具体数值可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B1.3.4和B1.3.5条的规定获得); (2) 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1 ALImin; (3)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 * 3.低放气体或气溶胶的排放 气载放射性浓度的排放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导出空气浓度是导出限值,目的是控制直到一年的延续期间的照射。 导出空气浓度的导出见书。 对公众照射,由气体或气溶胶的排放造成的公众生活环境中的气载放射性核素浓度年平均值不应超过职业照射导出空气浓度的一百五十分之一。 ★ * 二、控制措施 1.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该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低放废液应先排入衰变池(罐)进行储存衰变,然后采用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须进行监测,超过管理限值时不得排放。 3.低放废液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时,在排放口位置、排放总活度和浓度等方面,都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 * 二、控制措施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5.含有长寿命放射性核素(T1/230年)的废液,严禁向封闭式湖泊排放。 6.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排放要采用有组织的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要安装过滤装置,具备条件的还应安置在线放射性气态流出物的排放量、活度和核素的监测系统。 7.要经常检查或更换放射性废气排放系统净化过滤装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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