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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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制定的原则 ? 《自律准则》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精神。 ? 《自律准则》中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即它们主要不是作为商业目的存在,不向理事会、资源提供者/发起人或者管理层分配利润)、以服务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合法运行的组织。 ? 《自律准则》适用于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NPO,也适用于以公司形式存在、遵循非营利组织资产分配原则的草根公益组织。 ? 《自律准则》依据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借鉴了欧美、亚洲其它国家NPO的自律准则和公信力标准,指标条款超过100条,比较全面和严谨。 ? 根据《自律准则》,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愿接受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达到一定标准,加入自律联盟(具体方式待探讨)。 第二部分 定义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市场部门)之外的, 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使命 使命是一个组织的目的与存在的依据。组织的使命包括这个组织活动的职能和服务对象。 理事会 营利或非营利公司的管理机构,对组织、政府和公众负有具体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利益冲突 指理事会成员或组织员工在获取自身利益时可能损害组织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员工或志愿者因为与组织的关系而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金钱利益,二是理事同时任职于组织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 内部治理 指由治理/监管层(如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等)进行的确保一个组织正常有效运行的活动。 志愿者 为组织的发展目标付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没有获取任何报酬,或只得到了比正常价格低的多的报酬的人员。 第三部分 条款 第一条 使命 1.1 应当以服务公众利益作为机构的使命和目标。 1.1.1 应当有明确、清晰的使命。 1.1.2 组织的使命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1.1.3 使命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公众所获取。 1.1.4 应当定期评估其使命是否以服务公众利益为目的,是否需要修改。 1.1.5 员工应当理解和认同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 1.2 行为和使命应当保持一致。 1.2.1 应当按照使命和目标制定组织的战略规划以及开展工作。 1.2.2 应当用使命和目标来评估组织的表现。评估记录应当予以保持。 第二条 利益冲突 2.1 理事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不应当与非营利组织利益有潜在冲突。 2.1.1 理事会吸纳新成员应当规定审查预备成员的个人利益是否与非营利组织利益有潜在冲突。 2.1.2 理事会成员清楚并承诺个人利益不应当与非营利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冲突。 2.2 应当有利益回避制度。 2.2.1 在进行交易或者业务往来时,有利益关系的理事会成员、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不能参与相关的决策。 2.2.2 相关的交易和业务往来应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利益。 第三条 内部治理 3.1 非营利组织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决策机构,并明确阐述理事会的产生、成员任免、职责、运作程序。 3.2 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制度应当保证理事会正常和有效的运作。 3.2.1 理事会成员不应当少于3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人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应当在信息披露中公布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3.2.3 领薪的理事不应当超过三分之一,而且领薪的理事必须在非营利组织担任专职工作。 3.3 理事会应当审核并通过战略规划,以及任命执行团队负责人并评估其业绩。 3.3.1 理事会通过和制定的战略规划,应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愿景和使命。 3.3.2 理事会应当明确界定理事会与执行团队之间的权限。 3.3.3 理事会应当具有独立任免执行团队负责人的权力,并定期评估执行团队负责人的表现,确保按照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实现战略规划。 3.3.4 理事会应当审核并通过非营利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3.4 应当定期召开有效的理事会会议。 3.4.1 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 3.4.2 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人数每次不应当少于2/3。 3.4.3 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符合理事会的职责,并形成决议。 3.4.4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予以保持。 3.5 理事会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记录应当予以保持。 第四条 筹资 4.1 筹资来源和筹资方式必须与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保持一致。 4.1.1 理事会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审议筹资来源和筹资方式,是否可能与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产生冲突。 4.2 筹资活动中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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