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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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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5年修订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告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 (四)年龄未满18周岁;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 (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迷信和传销等组织或非法社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司法部门未予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送交戒毒部门强制戒毒,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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