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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 月 15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 年7 月15 日起施行。中国
基金业协会表示,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
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
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
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
认/ 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
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
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
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
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
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
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
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
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
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
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
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
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
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
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
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
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
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
督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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