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门用于装饰企业门面购买的艺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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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专门用于装饰企业门面购买的艺术品,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作什么项目入账?”对于企业艺术品投资资产处理一事,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税务筹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沈家瑜这样向记者发问。   沈家瑜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由于并没有明确指出艺术品投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所以只要企业购买艺术品不是为了卖,仅仅是用于陈列企业经营场所,借以提升企业形象,不管是否以艺术品经营为主营业务,都应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从而都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因为良好的文化氛围可能会直接带来订单。退一步说,只要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规定,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沈家瑜表示,艺术品投资通常数额巨大,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支出显然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艺术品也不是“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扣除;艺术品是有形的资产,更不能作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那么企业纯粹用于装点企业门面,提高经营品位的艺术品投资该如何做账?作“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处理吗?但这笔投资明明又与生产经营有关,与取得收入有关。   他举例说,像前文中所提到的杭州那家投资上千万元购置大型汉白玉雕塑壁画创作的医药企业,其1000多万元的壁画投资和300多万元的外购工艺玉雕,由于目的是用于陈列在其集团大厅,通过反映中国医药发展史来提高企业的文化品位,提高企业的形象,不是为了卖,那么这两笔投资都应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处理。其中,外购工艺玉雕按5年计提折旧;壁画因为是画在建筑物墙壁上,应该列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价值内,按照房屋建筑物20年折旧年限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折旧。该公司待壁画工程结算完毕后,打算做这样的资产处理。   同理,像宾馆、酒店、企业大厅、走廊、会议室等用于环境布置的外购美术作品(如字画、工艺品等),通常主要是弘扬中华文化,营造企业经营场所的文化氛围,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可以提取折旧,折旧年限比照“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规定不得短于5年。对于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企业艺术品投资,沈家瑜说,可以进入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全部税前列支。   但如果企业投资艺术品没有用于装点企业,而是被老板收藏了起来,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该项投资就不能再计提折旧。   据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成员、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何先生透露,他碰到过大量艺术品投资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处理的,这是合法的节税筹划,他完全赞同沈家瑜的观点。   反方——   艺术品增值与固定资产使用减值相悖   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老板以企业名义购买字画、瓷器等艺术品,然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的税务处理,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柳建新非常坚决地向记者表示,这纯粹是一种避税之举。   “书画等艺术收藏品怎么能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呢?”柳建新反问道。   柳建新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比来看,对于所有企业来说,书画等艺术品投资均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任一规定,画廊等以书画艺术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也不例外,因为这时候书画成为了商品,而非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其他企业,比如房地产、食品制造等企业投资艺术品更别说与生产经营有什么关系了。因此,书画等艺术品根本不能列入固定资产处理。   而且就实际性质而言,二者“满拧”。众所周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在不断被损耗,从而使用价值不断下降,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其价值逐步被转化,最后自身价值很小甚至没有价值。为保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税法针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规定了诸多准予扣除的项目,其中就包括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书画等艺术品则大为不同,这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物品一般不具有使用价值,只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其价值往往与作品的艺术水准、独特性和收藏年限相关,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升值,也因此更具有收藏投资价值。从实质上讲,如果“价值与时俱增”的书画等艺术品被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处理,绝对违背了“价值与时俱减”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意义。   至于有的企业以“所购买艺术品是用于陈列企业办公室或博物馆,以提高企业形象,与生产经营有关”为由,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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