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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支付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新旧对比: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该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可能影响有以下几点:
1、计算加班费的小时工资;
2、事假、病假所扣除工资;
3、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薪酬模块的公式要修改;
4、经济补偿金计算;
5、新入职,离职人员当月应付工资。
但是对比[2000]8号文会发现,我们以前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有问题。
以往我们在计算加班费时,操作方法是按2000年8号文,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7.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如果仍按2000年8号文逻辑,现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话,加班费计算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6.6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也就是说,因为增加了一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发标准提高,小时工资增加了。
而按2008年3号文,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那么,在新的规定之下,计算式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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