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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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