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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陈某2009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国有饭店经营期限3年(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承包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有关国有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承包期内由陈某负责,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09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要求计算:1.2009年该国有饭店应缴纳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税款。2.陈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如下:1.国有饭店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1)陈某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餐饮收入和歌厅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国有饭店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4)陈某承包期内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未更改名称,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按实际数扣除,扣除数21.6+0.4×12=26.4(万元)。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120-210-26.4-30-38-1.9-1.14=92.56(万元) 【提示】这里减去的30万元并不是承包费30万元,而是业务5中的“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3.14(万元) 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23.14=69.42(万元)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42-10(承包费)+0.4×12(陈某工资)-0.2×12(生计费)=61.82(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82×35%-0.675=20.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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