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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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2008 研究 第LIXA号—文件 第17号 原文本: 英文/法文 2008 年 12 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全体代表大会及政府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于2008年11月10日至13 日在 罗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租赁示范法草案,该租赁示范法于2008年11月13 日正式通过) 鉴于租赁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型期国家发展其基础设施和中小企业提供重要资金来 源; 鉴于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处于发展和转型期国家,需要一个能够培植初期租赁业发展 的法律框架,同时,另外一些租赁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国家亦有意向采用本法律; 据此确信提供一部租赁示范法供国家立法者考虑具有积极意义,立法者可以改编本法以 满足其具体需要; 为达到协调全球范围内租赁法律法规以便利资本货物贸易的目的; 鉴于 1988 年 5 月 28 日在渥太华签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消除了 设备在国际融资租赁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在公平平衡各缔约国交易各方利益的同时,经常成 为各国起草其首部租赁法的重要参照; 考虑到上述公约遵循的法律规则是规制租赁交易的综合性示范法发展的重要开端; 意识到示范法的制定首先必须规定租赁规则而非财务和会计方面的规则; 注意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原则作为范本为立法者在不包括租赁法律这一 特殊领域的合同法的一般内容的立法中所起到的无可争议的作用; 重视来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非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通过政府专家委员会在 本法起草过程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通过以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正文: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处对张稚萍女士、金勇先生、王自强先生、童堃先生及高圣平博士为《租赁示范 法》非官方汉语版本的精心准备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2.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8 — 研究 第 LIXA 号 — 文件 第 17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租赁物位于本国境内,承租人的主要权益中心位于本国境内或租赁约定该交 易适用本国法律的租赁活动。 第二条第二条 定定 义义 第二条第二条 定定 义义 本法中: 租赁物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资产、 租赁物租赁物 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 券,动产不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赁物。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赁,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包含全部或部分租赁物的购买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 选择权: (1)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选择供货人; (2 )出租人取得与租赁相关联的租赁物,且供货人知道该事实; (3 )关于租赁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构成,不论是否考虑了出租人全部或大部分 的投资的摊销。 大型航空器设备大型航空器设备,是指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在开普敦签署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大型航空器设备大型航空器设备 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所定义的所有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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