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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要点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二)意思表示
何谓意思?
指当事人欲使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意思
何谓表示?
行为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使相对人所了解
意思表示方式:
明示、默示
意思表示分类
有相对人的,如要约、承诺;
无相对人的,如遗嘱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公司章程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
不要式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订立买卖合同
从法律行为:订立担保合同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述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两者的差异: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所有权的抛弃、授权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
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由权利人申请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权利人可撤销行为,也可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行为成立后效力不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行为效果不同---行使时间不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三)撤销权
概念: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撤销权形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撤销权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属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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