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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关秘籍第二章以及上市公司要点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资制度
1.出资方式、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单选 多选 判断)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能否分期出资 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 (1)允许的方式:
①货币
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禁止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 由章程规定 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 × 由章程规定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由章程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不得分期出资 全国性商
业银行 10亿元人民币 不得分期出资 城市商
业银行 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
业银行 5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 只能以货币出资 2亿元人民币,
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分期出资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单选 判断)
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 先评估,后认定 除另有约定外,以出资时作为评估时点,事后贬值风险由公司承担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
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先补正,后认定
【补正】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已交付,未变更登记 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补正】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已变更登记,未交付 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3.股东未尽出资的法律责任(单选 多选)
该股东
的责任 补足责任 向公司:补足未尽出资义务本息 向债权人:在未尽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股东权
利限制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相应限制 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催告——除名 抗辩 以出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以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以名义股东为由:× 以被冒名股东为由:√ 其他责任人 设立出资 发起人:连带责任 增资出资 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相应责任 股权已转让 该股东 仍应承担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受让人 恶意:连带责任 善意:不承担责任 二、发起人
对发起人的特殊要求(判断)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确认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单选 多选)
冒名出资 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效代持股协议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内部效力:约束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
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外部效力:× 实际出资
人想显名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名义股东无
权处分股权 受让人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股权 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向名义股东主张 未尽出资义务 由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
承担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名义股东的损失应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一股二卖(单选)
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 受让人取得股权 受让股东的
损失追偿 原股东 100%的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或
实际控制人 有过错则承担
相应过错责任 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由受让股东取得股权 四、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单选 多选)
自愿转让 章程有规定 按章程规定 章程无规定 内部转让 自由 外部转让 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视为同意 接到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 既不同意又不购买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优先购买权: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视为放弃 (二)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适用决议(多选)(就是没有增减资) 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
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回购请求权人 投反对票的股东 程序 与公司协商 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 向法院起诉 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单选 多选)
发起人 1年内 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 董事、监事、高管 1年内 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 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不受25%限制 上市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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