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考试重点规划.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公法期末考试重点规划

选择:国际法的四种表现形式:原则、规则、规章、制度。 国家的基本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 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4、具有主权。 最早以宪法规定国籍的是1791 年的法国宪法; 最早以单行法规定国籍的是1842 年的普鲁士国籍法。 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和底土。领陆是最基本的部分,其他部分是领陆的附属部分。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三个方面:领土所有权、国家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 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学说:对象说、空间说、权限说。 主要的运河:苏伊士运河 (埃及)、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基尔运河 (德国)、科林斯运河(希腊)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传统上有5 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 划界程序: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 三次海洋会议:1、二战后1958 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提出了拟定的四个公约草 案,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2、1960 年3 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的宽度问题。 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会议于1973 年12 月3 日在纽约开幕。1982 年12 月6 日到10 日,在牙买 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该公约。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可分为: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 峡、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 1919 年《巴黎航空公约》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公约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 和排他的主权。同时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地国,即在哪一国注册的航空器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把在缔约国上空飞行”分为两类: “非航班飞行”和“航班飞行”。我国1974 年加入 A 、非航班飞行。指可飞经他国上空而不降停或作非业务性的降停; B、航班飞行。指非经特准不得飞过或飞入他国领空的班机飞行.可作非业务性的降停。 1963 年《东京公约》是国际上第一次试图对有关航空器内发生的罪行问题加以解决的国际公约。 1970 年《海牙公约》、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空中劫持的波恩宣言 使馆的职能: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名、促进、其他职能 使馆人员:参赞、秘书、随员、武官 领事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条约的格式:A 序文、B 本文、C 最后条款、D 结尾、签字及日期 国际争端种类:1、法律争端。 2、政治争端。 3、混合型争端。 4、事实争端。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最高机关、行政机关、执行机关 国家元首主要有以下职权: A 、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B、批准和废除条约;C、媾和;D、宣布战争状态等。 名词解释:国际法编纂:国际法编纂就是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条 文化和系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全权证书:指一国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或主管机构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国际组织谈判 议定或认 证条文,表示该国或国际组织同意受其约束,或完成缔结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不用全权证书) 毗连区的概念。指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为了特定事项(如海关、财政、 移民、卫生等),行使有限的管制而设立的特别区。 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 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 1、外交: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 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外交也可称为是以和平手段处 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一系列活动。 2、外交关系: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与他国形成的关系,有时也特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代表或相互之间设 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3、外交关系法则:指调节外交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4 、领事关系:指两国为了处理侨务商务事项而根据协议在彼此某些城市设立领事机构而形成的关系。 5、领事关系法则: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规则总称。 简答:1、国际法的特征 A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之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

文档评论(0)

yan69869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