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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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 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 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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