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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2011-8-2 9:33:32 来源: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对财会核心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但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年度保费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80人;年度保费规模在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其他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以上人员不包括集中核算中心的非管理人员。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具有熟悉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原理和实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各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轮岗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行使《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保险公司设立多个部门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财会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满足保监会对财会部门负责人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具有财会专业学士学位以上,或者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总部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六)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二)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需要指定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在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备案表; (二)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 (三)拟任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原任职机构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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