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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纠纷一案-.PDF
四四川川省省高高级级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民民事事判判决决书书
(2009 )川民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成都金狐量贩 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汪慧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蜀黔,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金狐量贩 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狐 乐公司)因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以下简称
音著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成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金狐 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蜀黔,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立平系歌曲《大海啊故乡》的词曲作者。1993年4月5 日,王立平与音著协签订“音
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 (王立平)同意将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之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
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音著协。音著协保证甲方转让的音乐著作权得到尽可能有效的管
理。合同中所称的音乐作品,指甲方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有效期为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受保护
期。
金狐 乐公司系一家从事卡拉OK、KTV包房 乐服务业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其经营
的“金狐KTV音乐会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路32号。2008年1月23 日晚20时,音著协的委托代理
人袁涛来到金狐 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路32号“金狐KTV音乐会所” 的“B 21” 包间,通过该歌城的
点歌系统,点播了包含音乐作品 《大海啊故乡》在内的12首MTV 曲目,并对MTV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
像。2008年1月26 日,四川省成都市律证公证处 (以下简称律证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
证,并出具了 (2008 )川律公证字第1437号 《公证书》。音著协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800元,金狐
KTV音乐会所消费110元、律师代理费20 000元,机票、保险费2150元,出租汽车费160元、住宿费656
元。
据此,音著协以金狐 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金狐 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
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中公开使用音乐作品 《大海啊故乡》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
支共计45 940元。
原审法院认为:音著协、金狐 乐公司对王立平系音乐作品 《大海啊故乡》的词曲作者没有异议,
且音著协举出的该歌曲曲谱上署名也是王立平,故王立平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
七)项的权利。1993年4月5 日,王立平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 ,同意将其现有和今后将有
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音著协。据此,音著协享有
了涉案音乐作品 《大海啊故乡》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在音著协享有的前述权利受到侵
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金狐 乐公司认为音著协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金狐 乐公司在未经音著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
业场所“金狐KTV音乐会所” 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播放音乐作品 《大海啊故乡》,侵犯了音著
协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
条第 (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 的规定,金狐 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音著协提出赔偿经济损失2万
元,但未提供其遭受2万元损失的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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