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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法务十大案例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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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法务十大案例PPT要点

2014年人力资源管理法务十大案例 2015年12月21日 邢智峰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案例目录 一、如何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的风险 三、外部承包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用工单位在劳动派遣中的角色 五、如何做好规章制度的有效运用 案例目录 六、情势变化下的劳动关系处置 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正确运用 八、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关键 九、厂内工伤认定的因素确定 十、仲裁时效的正确理解 【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张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助理。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营销总监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在张某入职1个月后,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张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助理。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营销总监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要求相去甚远,于是在张某入职1个月后,以张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分享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分析】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某电子公司在招聘时没有明示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张某进行考核。公司做出试用期评价缺少客观依据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其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某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实务提醒】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从仲裁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举证是至关重要的。所以HR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实务提醒】 1、录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为分四类: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健康状况、法律关系。 2、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和证据化。明确是指招聘条件要清晰和适用,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具体则是指要罗列出不符合录用的条件。证据化是指可以通过员工报到时签收录用须知或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等方式。 3、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要有可量化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方式、标准、时间,并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及时作出考核评价,并交被考核员工签收。 【短语归纳】 录用条件要明确,合法具体有对照。 签字培训不可少,合同制度加告知。 试用考核成记录,固定证据是关键。 解除事实报工会,期内提出要书面。 【案例分享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朱某2013年8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7月10日公司向朱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朱某起初口头表示同意续签,后恰逢朱某轮值夜班,人事经理一直没有与朱某当面直接沟通,到了7月20日朱某开始上白班时,其向部门经理提出要将增加工资做续签合同的条件。 【案例分享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转眼就到了8月5日,在公司表示增加300元工资的基础上朱某勉强接受,但因公司增加的数额没有达到朱某的预期,朱某期望公司能再加些,一直拖延着不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0日朱某以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二倍工资。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起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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