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ics101014Jesse Kalin, “In Defense of Egoism”.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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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者的回應 (3)可以把利己主義當成一種私人道德(private morality),利己主義的基本問題是:「我應該做什麼?什麼樣的行為對我最合理」,而這個問題徹首徹尾就是一個道德問題,任何一個能夠提出一貫性答案的主張,就值得稱為道德理論。 (4)如果有人堅持這樣的理論仍然不是道德理論,他必須面對的問題是:「為何要有道德?」答案不能只是:活在道德體系內對利己主義者長期有利,因為利己主義者並不反對這點,關鍵在於:如何說服利己主義者在一個道德體系內,合乎道德永遠是合理的?反對者不可能證明這一點。 IN DEFENSE OF EGOISM Jesse Kalin 一、前言:我們對他人是否具道德義務? (一)世界現狀:  1.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估計,每年有547萬兒童因營養不良而死亡。  2.1984年伊索比亞和1992索馬利亞發生重大飢荒,成為報紙頭條,世界各地的援助力量投入。但547萬名兒童不是集中在一個地方,這個統計數字是抽象、冰冷的,無法產生感動的力量。 一、前言:我們對他人是否具道德義務? (二)富裕國家的人民只要減少奢侈品的使用,就可以拯救這樣的兒童,但是他們有沒有義務這樣做? (三)一般道德的想法是:沒有人會因為關注自己的需求而被責難,但是同時他人的需求也是重要的,當我們的損失很少卻可以幫助別人時,我們應該這樣做。這個想法預設:我們對他人具有道德義務。 二、倫理利己主義的定義 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自己的利益,我們唯一的道德義務就是從事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 三、可能的誤解之澄清 (一)利己不是自私,一個自私的行為如果最後對自己不利,這種自私就不是利己。 (二)不是不該幫助別人,但是慈善絕對不可能無條件被證成,沒有利益就沒有義務。 (三)倫理利己主義是開明的(enlightened)利己,不是只追求短期利益。 (四)利己主義者和一般道德人在行為上可能無法分辨。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一)形式定義(formal definition): (x)(y)(x應該從事y行為,若且唯若y是x的整體利益)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二)其他形式的利己主義:  1.First-person dictatorship:每個人都應該從事對我有利的行為。  2.Free-rider: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應該合乎道德,除了我以外;如果我選擇不合道德,我可以這樣做。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三)為何需要普遍化形式?  1.普遍化不是妥當道德理論的充分條件,但卻是必要條件,即如果在C的情境下,A從事S行為是合理的,則任何人在同樣情境下從事S也是合理的。  2.利己主義者主張因行為對自己有利,所以該行為是對的,則他等於承認每一個道德上相似的人,也有資格成為利己主義者。因此如果有利於自己的行為是對的,則所有利己的行為都是對的。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一)道德理論應該提供第一人稱和第二、三人稱的道德指引。 (二)普遍利己主義由兩個原則構成: (a) 如果A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判斷,則A的標準是:A應該做y,若且唯若y是A的整體利益。 (b) 如果A是觀察者,他在對任何他人B的行為判斷,則A的標準是:B應該做y,若且唯若y是A的整體利益。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三)當A和B利益衝突時,會產生矛盾的判斷,所以利己主義只能是(a)或(b),而不能是(a)和(b)。 (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和(b)等於是: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A的利益,而且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B的利益,而且每個人都應該追求C的利益……依此類推。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五)總結:將利己主義解釋成(a)和(b)缺點有三:  1.導致矛盾,某些行為同時是對又是錯的。  2.修正這個解釋的結果:只能執行部分功能。  3.不能指引行為,失去提供建議的功能。 六、作者的回應 (一)將普遍利己主義形式解釋為(a) and (c) : (c) 如果A是觀察者,當他判斷任何他人B的行為時,A的標準是:B應該做y,若且唯若y是B的整體利益。 (二)這樣的解釋不必成為主觀主義。 七、B. MEDLIN (1927-2004)的批評 (一)倫理利己主義無法指引行為:  1.倫理利己主義表達不一致的欲望,它永遠告訴人們去從事不相容的行為。理由是:  (1)肯定一個道德原則就是支持對此原則所導出的任何行為,也就是說利己主義者必須努力使任何利己的行為發生,而這對自己不利。  (2)如果我支持A的利己行為,必須也希望A那樣做,Medlin將「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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