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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加强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出资人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计划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3)该单位股权结构及资产状况;
(4)该单位对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意见说明及批准情况;
(5)该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及近一期财务报表;
(6)该单位自身对外担保情况。
(二)债权人的姓名;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五)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六)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计划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书面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出资人决定。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出资人决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报告董事会。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董事会。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授权管理与财务控制制度》有不一致之处,按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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