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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规定(住建部解读)要点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水十条”考核对象;主要内容;一、考核指标;;(一)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3)数据来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动态调整黑臭水体名单,将新的黑臭水体及时列入名单。
(4)计分方法
2016-2020年,各省、自治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30%、60%、80%、90%、9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2016年和2017年应分别达到40%和90%,2018年及以后不低于90%),得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020 年,各省(区)地级及以上城市有任何一个未达到90%的,该省份不得分。
;
各考核年份,出现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未达到年度要求的,每出现一个城市扣5分。自2016年起,未按要求报送季度信息的,每次扣3 分,扣完为止。
若黑臭水体排查结果为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发现黑臭水体并主动上报及制定相关整治措施的不扣分,被举报并核实存在黑臭水体的,核实一条扣5分,扣完为止。;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有利于推进工作
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城镇污染治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 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 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到2020 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3)计分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计分方法按考核实际得分折算(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8%)。
2019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未完成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目标,本项计0分;2020年,其他地区未完成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目标,本项计0分。
本项指标可加分的分值为5分。
各省(区、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削减量比上年度提高10%的,该省(区、市)得分加5 分。;;;;2、污泥处理处置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通过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 年底前达到90%以上。
(3)计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完成情况。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6-2020 年分别达到70%、75%、80%、85%和90%以上(高寒地区降低5 个百分点)。达到相应年份污泥处理处置率要求的,得7 分,每低1 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本地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的、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扣3分,扣完为止。
;;3、城市节水
(1)指标解释
考核城市节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雨水控制与利用、节水型城市建设等情况。通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的比例来考核此项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 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 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 年,控制在10%以内。
节水型城市建设。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 年,缺水城市(年均降雨量200 毫米或人均水资源量600 立方米,下同)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3)计分方法
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城市比例达到相应要求(2016-2020 年分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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