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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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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二)股本总额。 (三)股东人数。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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