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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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152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amp;nbsp;amp;nbsp;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工作人员。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amp;nbsp;amp;nbsp;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作服装品名为S468夹克衫,数量469件,加工费每件45元;服装面辅料由原告提供,送至被告住所地,被告按原告确认质量的样衣生产,交货日期2010年7月30日;原告在出货前查验,合格后被告送至原告指定地点,运费由被告承担;交货后15天结清加工费。合同履行初期,原告按服装加工用料先后顺序,不断将面辅料发送至被告处, 由于被告对送达地点经常变动,以致原告送达日期延误。后经双方重新商定,将被告最后交货日期顺延至2010年8月10日,且由于服装加工数量少,为保证质量,被告不得转发其他单位加工。重新约定后,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交货。由于该服装是原告为出售给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供其出口美国市场的样衣,原告一旦违约不能向其交货,不但将支付其违约金10,000元,还将致甲公司对美国客户承担巨额赔偿,同时原告将丧失商业信誉而损失商业客户,经原告努力与甲公司协商,同意被告再延至2010年8月12日交货,不料被告届时又未能交货。经原告再与甲公司联系,同意被告延迟至2010年8月15日交货,期满被告仍未能交货。因服装销售时间性和季节性极强,甲公司向原告发出书面催货通知,言明超过2010年8月19日12时,拒收该批加工服装,并追究原告违约责任。为慎重起见,原告亦向被告发出书面催促履行交货义务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15时前将该批加工服装交至原告指定地点,并言明届时仍不能交货的,则《加工合同》终止,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届时仍未交货,现再履行该合同已毫无意义,也无必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的《加工合同》;2、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61,738元(其中面辅料损失42,333.35元,差旅费损失3,431元,预期利润损失5,973.65元,原告赔付客户违约损失10,000元),原告最后确认其面辅料损失为42,349.35元,预期利润损失为5,958.15元。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未为原告加工制作过服装,发生本案纠纷后原告也未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联系过,故原、被告间没有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0年7月12日《加工合同》及服装规格数量清单1组,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对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约定,合同有被告的公章确认,已经生效,代表被 告签字的是蒋俊,其系被告副总经理,也是被告股东之一; 2、面辅料清单(每次签收的汇总单)及附件共9页,证明面辅料送达被告处,由被告签收,单据上载明了面辅料价格; 3、2010年7月28日被告给原告的传真件,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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