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合同如何证明是否保质保量完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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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合同如何证明是否保质保量完成

事后合同如何证明是否保质保量完成 篇一: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理由如下: (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我公司未予答复 6月 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如何处理? 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为什么? 分析:(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 (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 (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 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 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赔偿其仓储费。问我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要求 (2)战争属于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买方晚到装运港接货可以免责。 (3)货币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涨价或少交 4、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 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 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 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分析: 合同成立 有条件的接受,修改了合同中的非重要条款包装,可以接受。 如果买方因物价上涨提出解约,无效。 5、我出口公司按FOB under tackle 条件与荷兰商人签订一笔合同,当 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荷兰商人得知后,马 上打来电传要求我方补交,我方业务人员认为,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吊钩下交货”。 货物以在船舶吊钩下完成交货,拒绝补偿该批货物。然而,荷兰商人坚持要求我方补交,否 则上诉法院,我方是否补交货物?为什么? 分析: (1)卖方应该补交 (2)FOB under tackle是指装船费用由买方负责,但是风险的界限是以 船舷为界。 (3)此案中,当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货 物未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承担。 6、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商人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合同,我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保质保量 在装运期内装到船上,运往日本,我方随后填制各种单证,将发票,保险单,提单和商检证 书等通过中国银行提交买方,要求日本商人支付货款。此时,日本商人发现该批货物在日本 行市严重下跌,又发现我方发票金额由于打印疏忽出现货币不符,遂提出拒绝支付货款。我 方业务人员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交货,检验证书证明所交货物品质数量与合同 一致,坚持对方付款,但日本商人置之不理。请问,日本商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 么? 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他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理由如下: 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 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但单据书写错误,买方看单不看货,可以拒付。 所以,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7、某年我与某 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为其生产化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火灾。这 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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