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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矿业有限公司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华泰矿业有限公司
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信息监控及通信联络系统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是及时协调和正确指挥生产的重要途径。为了使各系统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以下规定。
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4.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6.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 产量监控系统
1. 煤矿企业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
2. 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3. 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煤炭局核定。
四、 井下工业电视系统
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晋煤办调发〔2010〕333 号要求,在采煤队胶带运输机头、井底车场、主副井上下井口、外运装车点等主要场所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并将信号送往矿调度室显示。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小于7天,图像信号应能上传至集团公司调度室显示。
五、 有线监控系统
1.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2. 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3. 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六、 无线通信系统
1. 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和本安或隔爆检验合格证;传输线缆应具有MA标志准用证,具有阻燃与抗静电性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弯曲性。
2.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无线通讯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无线信号覆盖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图。
3. 煤矿井下以下位置应安设井下基站覆盖无线通讯信号:主副井巷道、皮带运输巷道、掘进工作面、综采工作面、中央变电所、水仓及煤矿认为重要经常需要通讯的地点。
七、 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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