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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篇二:典型人身保险案例解析
人身险理赔的案例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有两种状态——生存或死亡,人的身体也有两种状态——健康不健康,以生存和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人寿保险,以医疗费用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健康保险,以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我们称之为意外伤害保险,这三大类保险构成了人身保险的全部内容,它们又细化为诸多的具体险种,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覆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些年来,人身保险在我国超常发展,发展速度远远的超过了财产保险,发展规模也远远超过了财产保险,而且发展势头强劲,发展潜力巨大,因为人身保险千家万户都需要。似乎也应了大数法则,发展快,业务量大,问题也多。在人身保险经营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问题,有发生在核保环节的,有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发生在理赔环节的,有发生在投保人身上的,有发生在保险人身上的,有源于保险条款解释不清的,有于源于客户对保险条款误解的,有源于保险代理人故意欺诈客户的,有源于客户故意欺诈保险公司的。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正确的解决这些纠纷,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掌握的本领。本章所提供的几个案例,试图帮助读者增强这方面的能力与本领。
案例一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0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
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健康告知部分均作否认回答,告知既往身体健康。被保险
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健康”。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
2004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一些疑点:(1)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不足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硬化是肝病变发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针对上述疑点,理赔人员随即到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被保险人确系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既往无任何特殊病史,也没有对被保险人不利的主诉。公司理赔人员没有轻易放弃,继续深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了解,到生活环境中调查访问。得知被保险人曾于2003年5月向公安部门申请姓名变更,更改为现用名。至此案情发生重大转折,以此为突破口再到其他医院调查时,理赔人员终于发现几份患者姓名为被保险人原名的住院病例,其地址,联系人均与此次出险的被保险人相同,由此可以证明病例既为被保险人的。根据病例显示被保险人几年前便被确认患有病毒性肝炎,而不是像他在投保单上声明的那样为健康体。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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