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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篇一:某人诉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某人诉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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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675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提起反诉,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0年6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为期6个月的劳动协议书,同年4月24日签订了1份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签约时被告言明运货业务主要靠被告提供,押金停做时退还。由于金融危机发生,业务很少,被告提供的业务只能支付日常支出的费用,无法维持生活,原告做了7个多月后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2008年11月26日办妥了合同终止手续。但被告对押金及培训费一直未予退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退还培训费人民币150元,为催讨保证金等费用的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误工15天,每天80元),返还
原告多收的各种费用人民币5,740元,退还原告多收的承包金人民币1,900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认为被告所称尚应收取的费用均属不合理的费用,特别是滞纳金的收取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应收取,原告已交清了全部应交的费用,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刘某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
(2)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150元,收款事由培训费。
(3)被告于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收据1张,收款内容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4)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5)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1份。其相关内容为:“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amp;nbsp; 承包经营期限自2008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4日”;“第四条承包金amp;nbsp; 乙方(原告刘某,下同)每月向甲方(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同)缴纳的承包金,是根据承包经营车辆的类别确定的,……0.6T一类车承包金为3,800元/月,……”;“第五条其他费用及交付日期amp;nbsp; 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预缴次月的车辆修理储备基金400元,使用该基金必须遵循甲方《车辆修理储备基金的管理规定》,车载GPS调度终端租用费(标准按照甲方与调度供方的合同费用,一车多机的按实收取)。……”;“第七条保证金amp;nbsp;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侵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amp;nbsp; ……十、对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顺序足额预缴第五条所列应付款项及第四条所列承包金的,甲方按欠缴金额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十一、乙方因故退出承包经营而返还承包车辆,甲方按《关于承包驾驶员终止合同流转程序规定》,
验收时结清费用、设备齐全、无各类应付款项和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车辆整修费的,甲方按双方约定退还乙方承包履约保证金。……”;“第十五条违约责任amp;nbsp; ……三、乙方具有第十条第二项之行为,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或由于乙方因故履约期未满退出承包经营的,乙方除应承担甲方的停(搁)车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损失外(乙方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报告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未履约期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履约期不满承担的违约金=保证金÷一轮承包经营期限(1至5年)×未履行承包经营期(按足月计算)……”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于原告因故履约期未满退出承包经营的,原告除应承担被告的停(搁)车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损失外(原告提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未履约期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实际履行合同7个月,故应承担违约金为5,000元÷24月×17月=3,541.7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458.30元;培训费人民币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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