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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购房合同的意义
保全购房合同的意义
篇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变更: 1)广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2)狭义——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转让概念: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特征:(1) 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2) 是合同主体的变化。(3) 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要约: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1)要约是由
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 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具备要约条件的)
2.索赔的特征 (1) 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2)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可向承包人索赔 (3) 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 ,才可索赔)(4) 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5)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 合同生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达真实。(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篇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司考考点详解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解释(一)11〕
(1)两个债权均合法
考点1:对“合法”的广义理解?-非法债权向合法债权的转化。
(2)两个债权均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考点2:“怠于行使”的标准?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 只要起诉、仲裁,方法欠妥、效果不佳,均不够成“怠于”。
(4)有损债权
(5)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73条〕 考点3:与人身相关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债权)(需精确记忆)
2、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条〕;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合同法解释(一)21〕
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A、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合同法解释(一)19条〕
B、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合同法73条〕
(2)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解释(一)20条〕
A、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B、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抗辩延续〔合同法解释(一)18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8条)
考点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析: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2、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垒债权,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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