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膜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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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膜购销合同

保护膜购销合同 篇一:购销合同(2011新文本) 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CL/X-2011-甲方(购货单位):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货单位):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510112000045712 负责人:刘昆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 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在 所承包塑钢门窗 工程中使用乙方生产的“川路” 牌PVC门窗型材,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各工程项目中积极推荐乙方生产的“川路”牌PVC门窗型材。 二、产品名称、商标、品种、规格、计量方法 1、产品名称及商标;“川路”牌塑料异型材 2、产品品种:50型-122型系列;白色,彩色(共挤、通体、喷涂、覆膜) 3、产品规格:标准长度为6 m/根 4、计量方法:型材对应标准米重X 每根米数X根数 = 重量;按照GB8814-2004标准, 实际米重不低于理论米重的95%。 三、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照GB/T8814—2004标准执行(彩色型材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样品颜色为准)。在 正常使用情况下,型材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确属型材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型材表面贴保护膜(限主型材),打捆后用塑料薄膜袋套装,打包带包扎。包装物不计费,不回收。 五、交货地点:乙方仓库 六、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甲方一次性购货数量 6 吨及以上,乙方代办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一次性购货数量 6 吨以下,由甲方自提(甲方须提供书面委托提货证明, 并附提货司机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并承担费用,或由乙方代办运输甲方承担费用。 零担发货,甲方承担运费,优先选择甲方指定货运部,若确定不能按甲方指定货 运部发货,由乙方代找货运部,并及时通知甲方。 七、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和交(提)货时间: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按GB/T8814—2004标准,货收到当日完成数量的验收。如发现乙方所交产品 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表面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一方面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一方面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说明详细情况。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十日内负责处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 1.1现金或银行转账 1.2承兑汇票:甲方支付承兑汇票的须另行支付贴现利息,贴现利息按年息 5% 计算。 2、结算方式: 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十、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型号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换货或退货,并承担因调换、退货而产生的费用。 3、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供货的,按甲方当批计划量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 十一、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非质量问题甲方所定材料不得退货。若特殊情况退货,需先由乙方相关人员办齐手续,甲方再将货物运回,并由甲方承担退货全部损失及费用。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损失和相应费用。 十二、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 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根据情况允许延期、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合同,并免除相应责任。 十三、 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11 年 09 月 01 日至2011 年 12 月 15 日止。合同有效期结束后,有关合同内容所涉及到的甲、乙双方如有未完成的合同义务,本合同对双方仍然有法律效力。 十五、 其他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责任明确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由于本合同是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采用特殊配方生产而成,因此乙方提醒甲方谨慎订货,如有错漏或订货量偏多,乙方不予退、换。 3、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的来往函件、传真(经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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