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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要求做到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中要求做到最大诚信
篇一: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当今,保险业缺失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法学、经济学界的深刻思考,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振臂高呼,重塑保险业之诚信乃为当务之急,现本文就以保险活动及保险法研究中常常提及的”最大诚信”为题,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
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
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运行中的要求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至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赋予了极高的诚信要求,反映在诚实守信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深入在合同运作的全过程中。当然和其它的民事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运行也经历着订立、履行的两大基本环节,最大诚信原则也主要体现在这两大环节。
1、保险合同订立阶段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订立的合同条款对自己将要产生的影响有充分了解的权利,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依约赔付的义务。现行《保险法》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款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内容,对于保险人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因其专业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
事先制订,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条款内容做出说明,使投保人正
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本条对保险人要求的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阶段对保险人的约束。另外,《保险法》17条
第2款、第3款、第4款还对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现行《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成立前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所提出的义务内容,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与民事活动确立的公平原则的良好结合。2、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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