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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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的通知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的通知 篇一:关于合同效力的六个问题 关于合同效力的六个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监护、婚姻、收养)不包含在合同法上的合同之中。 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主体(非法人单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什么情况下合同才算成立,通常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即一方要约一方承诺,要约承诺一致,合同即成立。 那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即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要素? ①三要素: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②二要素:意思表示、标的 ③一要素:意思表示(相向意思表示、同向意思表示) 如何判断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对称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也可以撤销,但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做出准备工作的,要约也不能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㈡确认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㈢履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成立与否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有效与否是一个主观评价问题,前者是一个事实评价,后者是价值判断,法律评价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客观存在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同国家的法律可以作出不同的评价。比如枪支买卖合同,依中国法判断是无效合同,是犯罪,依美国法判断是有效的合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对同一类行为的评价也不一致,比如超出经营范围,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以前中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现在为有效合同。一方欺诈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为可以撤销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款,开发投入未达到25%的房地产项目禁止转让, 以前的审判实践将这类合同判定为无效,而现在则判定为有效合同。 前面我谈了合同成立的要素,那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么呢?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有三个:行为人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具备上述三个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无效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但是不等于不产生任何后果,要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当事人不承担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根据缔约过失大小,有过失的一方要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案例一,省建工五公司与孝感阳光路桥公司借用资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赔偿纠纷案)。 三、合同的可撤销 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中国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制度:合同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待定,合同的不生效和合同的无效,它们究竟应如何理解,它们与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何关系呢?违反什么要件被判定为撤销、效力待定、无效或不生效合同呢?立法者决定某一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是判定其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生效合同抑或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认定是基于怎样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呢? ①合同所欠缺的有效要件关系公益(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无行为能力、恶意串通),则使之无效; ②合同所欠缺要件如果关系私人利益,则使之可撤销,如重大误解的合同、欺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同所欠缺的要件如系第三人同意的,则使之效力待定,如无权代理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中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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