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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业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
供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
物出运准备工作。如乙方需要《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正本,甲方应予以配
合。
2.
3.
4.
5.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装箱单》。因甲方未如实填写装箱单引起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而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GP,26吨/40’GP),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GP集装箱自到达目的港卸船之日起7天内免收滞箱费,收货
人应在7天内提货并交还空箱。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
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滞箱费、堆存费标准:①、1-7天,GP
箱免收滞箱费;第8-20天,40元/20GP/天,80元/40GP/天;第20-40天,80元/20GP/天,
160元/40GP/天;第41天开始,120元/20GP/天,240元/40GP/天;②、1-5天,HQ箱免收
滞箱费;第6-15天,50元/20HQ,100元/40HQ; 第16-40天,100元/20HQ,200元/40HQ;
第41天开始,150元/20HQ,300元/40HQ;③、上述天数以集装箱卸船当天开始起算,其他
特种箱按特种箱的相关规定执行;④、转栈费、搬移费及堆存费等按各港口规定执行,其中
目的港为天津时自卸船之日起第5天收取转栈费:200元/20’;300元/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空跑的,甲方应
支付回空运费。发生该项费用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做出书面确认,并与其他费用一
起支付给乙方。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
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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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支付相关的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40/票,改变送货地点的视距
离远近增减费用,但每单改单费是必须支付且不低于RMB140/票)。
二、
1.
2.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之前,乙方需提供《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运单》、《装箱单》等样本给甲方,让甲方充分了解其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事宜,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 在起运港CFS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
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
承担。
4. 乙方根据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及《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
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即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承运人交付的运单
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5.
6.
7.
三、
1.
2.
3.
4. 费用结算: 费用结算方式: 月结:每月二十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先收款后开发票。 乙方每月3日前将甲方上月出运的货物运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核对,同时甲方须在2天内书面将核对结果反馈给乙方。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
结算费用。
5.
6.
四、
船舶开航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货物预计到达的日期。 如甲方更改委托内容,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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