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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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合同样本

农业保险合同样本 篇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协议 (村级) 政策性农业保险村级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鸠江区白茆镇三农保险服务站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鸠江区白茆镇 行政村(社区)协保员 联系电话: 见证方(丙方):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政策性农业保险村级协保事宜,在丙方见证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农业保险协保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二)对乙方开展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培训; (三)提供有关宣传资料,指导乙方开展村级农业保险的宣传; (四)指导乙方开展村级农业保险防灾防损; (五)乙方农业保险有违规协保行为的,有权采取制止、纠正或建议追究责任、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六)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经办机构同意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有权得到开展村级农业保险协保所必需的培训;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村级协保员职责的,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四)依法合规,按时完成村级农业保险的协保事务; (五)接受并服从甲方就农业保险所给与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六)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经办机构同意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工作经费 甲方根据皖政办〔2010〕31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作经费。乙方协保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工作经费相应调整。 四、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委托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农业保险有关规定;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农业保险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3、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赔款; 4、教唆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欺诈或者限制投保农户投保; 6、不接受甲方的指导、管理,或不履行自身应尽职责; 7、其他损害农业保险的行为。 五、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由见证方监督执行; (二)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见证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丙方见证,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以下事项: 1、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农业保险村级协保关系,并不构成或导致双方之间发生劳动或用工关系; 2、除本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费外,乙方无权向甲方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任何报酬、费用或其他责任; (二)本协议与国家或省级农业保险、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如有抵触,相应条款应以有关规定为准;如需补充或变更的,各方应另行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另行签订。 甲方: 鸠江区白茆镇三农保险服务站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乙方:鸠江区白茆镇 行政村(社区) 协保员:(签字) 日期: 丙方:鸠江区白茆镇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篇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海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甲方:海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乙方:中国人保财险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改革和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减轻政府救灾压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县政府和县人保公司联合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双方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办模式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联办共保运作模式。 2008年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水稻、桑蚕、三麦、油菜、能繁母猪。 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由县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运作,并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工作目标 努力做到平常年景有节余,小灾之年保险机制内赔偿,大灾之年通过大灾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补贴和保险准备金赔付,使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从而建立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县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县财政按政策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二)联办共保、专业运作。采取县政府和县人保公司按照7:3比例联办共保的模式,由人保公司按照专业化的管理要求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三农”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三)保障适度,收费低廉。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农民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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