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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 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②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 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③ 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
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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