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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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 篇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如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刍议 (一)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1、在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①《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②《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关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 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 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①《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 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 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 议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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