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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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商梁民初字第50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吴传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郭杰(又名郭玉山),男。 委托代理人 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商都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企划公司)与被告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付磊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君、张漠伟参加合议。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都企划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宏、委托代理人刘广勋,被告郭杰、委托代理人王家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商都企划公司起诉称:2007年3月、4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两份,由被告承建位于310国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北侧及商丘高速公路西出口广告牌。合同约定工期为8天,但被告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经原告敦促,被告于2008年2月3日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义务,否则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方不遵守合同约定,至今没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内容,给原告使用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拒不完成自己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商都企划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建设工程合同书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据此证明合同书上加盖的印章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保证书一份,据此证明被告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果在宽限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三、商都传媒户外广告第041、042号合同两份,据此证明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照明灯,致使合同价款不能完全收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四、收款收据14张收据此证明被告承建的两个广告牌的合同价款原告已经支付。 被告郭杰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院总结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被告是否违约。原被告对此均无异。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一、建设工程合同书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保证书;四、收款收据12张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商都传媒户外广告第041、042号合同有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在前,施工在后,不真实。该两份广告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3月25日原告商都企划公司与被告郭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地点310国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北侧,工程名称双面跨路广告牌,工程内容跨路广告牌制作安装。开工日期2007年3月26日,竣工日期2007年4月2日,合同价款22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质量保证,广告牌十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根据施工进度支付材料款,乙方应适当部分垫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违约的处理: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2007年4月2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地点连霍高速西出口东侧,工程名称落地广告牌。开工日期2007年4月26日,竣工日期2007年5月3日,版面为8米×21米,合同价款28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适当部分垫资,验收后七天内全部结清。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被告进行了施工。2008年2月3日,被告郭杰给原告商都企划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是:因我与商都传媒广告公司在2007年签订连霍高速西出口广告牌和310国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广告牌的工程承包协议,因外界因素干扰,未能及时完工,现临近年关,特请求商都广告公司再宽限数天,我保证在2008年正月二十之前,完成未能完成的以下工程内容:一、连霍高速西出口广告牌,①因钢板以下水泥未能凝固,地基加固主;②主柱与板面之间的加固连接;③立柱顶部盖板密封、涮漆;④北侧广告板面涮漆;⑤焊绷布钢筋;⑥检查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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