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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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河南天业置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73号 联系电话: 为促进“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繁荣和长期发展,维护“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提升“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经营水平,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能真正成为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与旅游文化于一体的中高档大型综合性商业步行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店面/商铺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行统一商业经营管理的经营场所,为甲方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与孟姜女路交叉路口的“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 号店面/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按甲方与河南天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用途。甲方有权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自行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自营);甲方也可将该商铺自行出租他人(等同于自营),或委托河南天业置业、经营管理公司帮忙招租,由他人依法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出租经营)。 第二条 商业经营 甲方以该商铺自营或出租经营,甲方或承租人均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若需中国政府或有关部门专营许可或批准的,需同时取得 该专营许可或批准证书;若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品牌持有人授权的,应同时取得合法的授权文件。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应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的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甲方或承租人应对其所营事业对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其经营管理事务和债权债务由甲方或承租人自行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 商业经营的管理 甲方同意就下列事务,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如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或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使承租人(经营者)或受让人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 1、该商铺的装修、装饰、商品的陈列和摆放的设计、规划管理; 2、该商铺的对外招商(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管理; 3、代出租经营户向承租商户收取租金,每次租金于次月月底前打入甲方账户(自营户除外); 4、“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主题形象管理; 5、“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营销推广管理; 6、“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经营秩序管理; 7、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售后服务管理; 8、保证本商业步行街的经营秩序。 9、“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权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管理期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的期限,为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至 2009年 9 月 30 日止。 期满前双方同意延期的,由双方在期满前180日内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 商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元。甲方应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月、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之日起,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支付日为每季首月的第5日前。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或承租人遵守乙方之管理,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管理服务费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或承租人支付。若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乙方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守则、规章和制度; 2、约束该商铺之承租人、经营者、合作商家(或厂商)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规章和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按时缴纳该商铺的管理服务费。 5、自营户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工商、地税、国税等费用,并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不含公共用水用电),以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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