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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同5,代理费
国外合同5,代理费
篇一:国际进口报关费及代理费结算协议书(2015-05版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国际进口报关及代理费结算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由收货人付款的国际进口代理服务,甲方承诺负担:
(1)与进口相关之报关费用;(下称“报关费”)报关费按每小柜人民币32000元,大柜人民币55000元收取。(大小柜尺寸需不需要标明?)
(2)与进口相关之进口代理服务费 (下称“代理费”)。代理费按每柜人民币元收取。
2. 甲方之国际进口业务中所产生的全部报关费及代理费承担付款责任。甲方有义务保证及时结清上述两项费
用并承担因违反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3. 如果进口货物已经由海关系统出具了报关税单并通知了甲方,甲方必须先行支付报关费及代理费, 乙方再做
报关流程事宜;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且经乙方催付后仍未及时付款的,乙方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甲方应自报关税单日起3天內将报关费及代理费结清。否则因延迟付款导致的报关延误后果甲方自行负责。 4. 甲方应承担因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乙方费用而由银行收取的转帐手续费。 5. 如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6. 任何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条件下立即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在给予对方不少于30天书面
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双方于终止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7. 甲方同意承担托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托运人交予乙方的每票货件,都应受相应海关的法律及条
款所约束。
8.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于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第6条之约定终止。本协议一式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权签字人: 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 有权签字人: 盖章:
签订日期:
2015-05版本
篇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标准版本
协议编号:XLK[2012-0329-046]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
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
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
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
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3.5 除本协议第六条6.5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
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 乙方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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