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洪涝灾害的防灾防损措施研究的参考文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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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洪涝灾害的防灾防损措施研究的参考文献

宁波市洪涝灾害的防灾防损措施研究的参考文献 篇一:防灾防损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某饲料公司于某年的2月18日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饲料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6月2日,饲料公司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本地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6月4日本地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5.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此方案,对饲料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督促饲料厂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饲料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饲料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饲料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饲料公司并未遭受洪水,但饲料公司付出了财产转移费用13万元。汛期过后,饲料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赔,遂上诉至法院。 不同的观点: (1)饲料公司认为,财产的转移是根据保险公司的通知而实施的,故开支的13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饲料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饲料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饲料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 (3)财产转移行为的实施是为了饲料公司和保险公司二者的利益,并由二者共同实施,故双方都应对财产转移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析: (1)防灾防损费用是保险补偿支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防灾防损是指在财产保险运行过程中,保险人自己采取措施或者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财产保险的防灾防损,主要包括预防和抑制灾害损失两大措施。财产保险进行防灾防损,首先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或减少灾害损失发生的可能。饲料公司接到洪汛通知后及时转移保险财产到安全地带,这也属于预防措施。为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防灾防损,保险公司通常应对被保险人因施救、整理、保护被保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保险公司的补偿 以保险金额为限。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本案合同双方所使用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中,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保证社会财富的安全。由此可见,防灾防损费用是保险补偿支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这些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用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属于事后赔偿。然而在本案中,饲料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实际上应被视作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损失不予理赔,这又明显有悖于防灾防损的实质。因此,对于防灾防损的措施之一——灾害预防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该予以合理补偿。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4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预防措施”。本案中,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转移财产, 这是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对于这个措施,被保险人饲料公司同意并配合保险公司实施了这一防灾防损方案。因此转移费用也可以看作是饲料公司代替保险公司支付的防灾防损费用。 (3)江河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溃口,饲料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在这一紧急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饲料公司发出的新要约。饲料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这时,根据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防灾防损费用也可以得到适当处理。 结论: 保险公司督促饲料公司转移财产,饲料公司实施了转移。可见,财产转移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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