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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购房合同
廉租房购房合同
篇一:廉租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14
甘孜州新龙县
城镇廉租住房借用合同
出借方:_新龙县审计局
承借方: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
二○一四年一月
出 借 方(甲方):新龙县审计局 住 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95号邮政编码:626800 联系电话:0836-8122127 承 借 方(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
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性质
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借赁期限
(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至2015 年 1 月 1 日止。
(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
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
第四条 借金及缴付方式
(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 2 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 1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元),乙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缴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 。
(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
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
第八条 房屋的转借
乙方不得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买卖房屋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继承房屋使用权的;
(三)在年审时乙方已经不在属于廉借住房保障对象的。
(四)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乙方(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新龙县廉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5日前交齐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免责,恢复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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