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不做调整可否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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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不做调整可否调整

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不做调整可否调整 篇一:关于建筑合同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案讨论 关于建筑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案的讨论 摘要:材料价格调整一直是建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不断的话题,目前建筑市场中,广泛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即合同一旦签订后,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而工程的实施一般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甚至几年才能完成,其间材料价格的不确认性最为突出,往往成为合同争议的焦点,以下描述将围绕材料价格调整展开。 关键词:造价、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造价主要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的,而其中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费用。而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此类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材料出现大幅波动,业主就会陷入僵局。倘若材料价格大幅上调,造成承包商无法承担,则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为威胁,迫使业主调整材料价格,而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多数业主都会做出调价的让步;相反的,当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时,价格下降的(来自:WwW.CssY 书业 网:建筑施工合同中材料不做调整可否调整)幅度通常会被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调差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3)采用固定单位平方米造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干,建筑面积暂定130000平方米。 ②1605元/㎡(建筑面积)为承包人所承包范围内按双方认可的品牌和工程做法 的条件下含税的单方造价。核定后的最终包干价中材料价格涨幅超过6%(含6%) 时,由发包人进行认价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6%(小于6%) 或降价时均不作调整。建筑面积按承包范围,以《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 额(2004)含补充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③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价均按实调整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以下原则计算工程造价: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年《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市政园林 绿化工程价目表》及相关的计价文件(含补充定额)、2009年《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相关的计价文件(含补充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价文件。 ④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分包工程配合费及管理费,承包人按如下方法计取:发包 方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所发包或者分包的分项工程,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分包 单位另行收取费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各施工阶段施工现场 已有同步的垂直运输及水平运输设施、室内外脚手架及安全维护,负责所有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收集汇总、装订及移交工作。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按实结算;②依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 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投标承诺执行本合同第31条。 (1)约定风险范围的可调材料、设备的种类: 砖。 (2)约定风险的内容及幅度: 约定风险范围的可调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幅度在±6%以内(含±6%)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幅度超过+6%时,超过+6%部分由发包人承 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幅度超过-6%时,超过-6%部分由发包人扣除。 (3)风险范围幅度的确定方式: 其中:p:价格变化幅度 施工期《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发布的价格(Cs):按已完成合 格工程计量时间15日前已出版的最近一期《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发布的价格执行。《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 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发布的价格,以《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Ct);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Ct)。 (4)约定风险范围的可调材料、设备的调整方法: 约定风险范围的可调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幅度大于±6%时,结算时统一调整,除规费和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差价= ∑Ct(︱p︱- 6%)×消耗量。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正差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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