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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XXX诉宁夏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其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费,并承担欠款利息。
被告承包宁夏XXX有限公司XX工业园区电石项目,为完成该项目的扫尾工程要求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2011年原告组织人员开始工作,至同年5月30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月20日经被告结算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518600原,为明确拖欠事实原告同时出具了该项目原告人工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了原告的具体工作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但该款项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拖欠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支付拖欠原告518600元人工费,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实际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
二、、被告托欠的款项,基本上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甚至乞求,被告却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丧失起码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举债提起诉讼。代理人认为,这起纠纷虽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纠纷的背后涉及到几十名农民工的利益。因此,请法庭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同时,也希望三被告从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及时给付工程欠款,妥善解决这起纠纷。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刘保平 2013年1月23日
篇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 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
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为菏泽公安局没给所以不能支付给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毕离场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及菏泽公安局也没有对原告的施工完成与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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