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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购房合同
篇一:浅议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人的不平等条款
浅议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人的不平等条款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
的增长速度也让人瞠目结舌,伴随着的开发商与购房人不平等合同
交易条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明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
中的权力,分析房地产交易合同中一出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就可
以避免在购房时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
【关键词】购房合同;不平等条款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来建房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是
中国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差的主要原因。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把建
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自由流通的商品。市场机
制的引入,使建房者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购房者用货币去选择适
应个人需求的商品。这种产权的明晰化、个体化,催生了当前这个
世界上最大的房地产市场,而这个巨大并且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正是我国房地产业几年来持续火爆的载体。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开发
商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当中有万科,恒大,绿地,soho中国,
招商地产等一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地产开发
商都是中小型企业,也能在到处建设的城市中分到一杯羹。如此之
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诚信必定参差不齐。消费者在面对参差
不齐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时,难免不能分析出期中的条约陷
阱,给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中易出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
(1)开发商延期交房。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施工做
出技术调整,市政规定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交付
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订金不予退还。条款
内容: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3)侵占消费者权益。条款内容:
小区的外墙及楼面等公共设施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楼顶及
屋面的广告权,和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都属
出卖方。(4)实际与广告资料宣传不符。条款内容:出卖人在售房
宣传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宣传广告,资料以及说明等,仅供消费
者参考,不视为合同条款的内容。(5)物业的权限范围太大。条款
内容:某物业公司规定,对小区内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
业有权对该业主停水,停电。同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合同常见不平等条款的分析
(1)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条款。第一,该条款主要存在出卖人
扩大延期交房的免责范围的问题。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
因导致交房延误的,如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技术做出调整、停水停电
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政配套安装及市政
重要活动,高考期间停工,中、大雨等原因则是出卖人可以事先预
见的,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第二,该条款免除了及时通
知买受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出卖人应在不可
抗力消除后,及时通知买受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180天的告知
期限明显违反”及时”的要求。违背法规: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免
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对于何时退还定金的条款。根据此
条合同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
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
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
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
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买卖双方
不能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出卖
人的原因,有的是买受人的原因,有的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
原因。对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出卖人应双
倍返还定金;属于买受人的原因,买受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
对不能合意的条款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不能归责于哪一方的情
况,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认购书
不分原因把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免除了因出卖
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返还定金的责任。违背法规:该条款违反《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
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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