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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资质
施工合同无资质
篇一:无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反诉原告)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较大,我先就本案的事实简要陈述如下:
2008年春,张群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茂公司)协商由张群德为源茂公司建熟料库一事,约定仓库为混凝土基础和立柱、屋顶为钢结构工程,由张群德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包工包料,仓库建成以后源茂公司支付工程款。2008年7月,张群德找到付学义,由付学义分包该仓库的土建部分,张群德建造该仓库的钢结构屋顶,2008年9月底,仓库基本完工,经源茂公司检查发现仓库屋顶存在大梁下沉变形的情形,源茂公司立即通知张群德修复,要求在每间大梁中间加一立柱支撑,防止倒塌。张群德本人也亲自到仓库现场查看,并表示同意维修,但却以没钱为由将修复工作一拖再拖,源茂公司也一直未敢使用该仓库,直至2009年11月12日上午仓库彻底倒塌。
仓库倒塌当天,襄城县电视台、工信局来到现场查看拍照录像,张群德本人也到了现场,源茂公司要求张群德为公
司重建仓库,张群德拖了两个月未能组织重建,源茂公司另找王聚川在张群德所建仓库的原址上重建了仓库,重建费用为180元/㎡×1470㎡ = 264600元。
上述事实均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支持,现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就合议庭归纳的焦点和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章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指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二类第八项即是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标准不同,每个等级可承包工程的范围也不同。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确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所从事的活动应为建筑活动,因建筑活
动所签订的合同也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到本案,张群德为钢结构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具体施工,源茂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外,从理论上来讲,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合同法》第十六章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范。
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又再次强调:“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是不能承揽工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更是明确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张群德在承建该工程时没有取得任何等级的建筑企业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因此本案所涉的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关系。
合同的无效是法定的,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提前告知而改变,因此张群德所主张的其在双方商定合同内容时就已告知源茂公司自己没有资质的说法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
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依合同内容主张权利。
三、张群德承建仓库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权要求源茂公司支付工程款。
张群德所建仓库完工后一个月即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屋顶大梁弯曲变形),但其却迟迟不予修复,以致最终于2009年11月12日(建成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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