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结算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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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结算条款

施工合同结算条款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 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 例如,明确材料涨跌超过(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一定幅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此外,目前通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建议双方除约定合同总价外,在合同后应附上承包人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例如,某宾馆施工合同一案,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包干价,并附有工程量报价书;结算时仅需对签证部分进行审核,也减少了司法鉴定工作量。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包括固定价部分进行审价,但依法被法院驳回。 5.《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且合同要经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6.定额结算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要求引用准确的定额文件,同时约定好取费类别。另外,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等,也要作好明确 规定。 二、约定中间结算 中间结算有利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避免最终结算延时耗日的可能,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中间结算作如下约定: 1.约定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人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人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人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约定承包人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发包人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期限; 4.约定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5.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6.可以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8.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同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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