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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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析

施工合同解析 篇一: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析 ——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1999版 的基础上,经过4年多努力顺利通过住建部的最后审批。 新版示范文本《说明》中指出: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进行修订,制定了新的2013版示范文本。 《说明》第二部分“《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明确,该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新版文本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以市场方式从事工 程承包行业的交易习惯,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惯可作为判案的根据。 二、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规定,因其行业交易习惯的性 质,已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的依据。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有些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最高院确认1999版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属于行业交易习惯,因此,可以确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亦属于建筑行 业新的交易习惯。 ——确定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通用条款第2.5和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通用条款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 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通用条款第14.4款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四、通用条款第13.2款确定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五、通用条款第15.2款确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通用条款第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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