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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澔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时光澔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第7章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们根据合同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内容进行约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关系,其建立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形成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解聘,依条例第十一、第十五、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来确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由其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业主,即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鉴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复杂,牵涉的事项众多,所以条例特别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主体的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分为两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规范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指物业销售开始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例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
可见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主持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商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还有一段过程,不但这个过程中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在物业的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即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出售前物业的产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合同的甲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是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常常包括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所不具有的一些内容,比如管理遗留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因此具有一定特殊性。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纠纷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如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小区配套设施不全问题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今后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实施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如果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实施,也无法保证购房人在购买房屋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确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易引起各种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且,此时建设单位拥有物业,是物业的第一
业主。建设单位在选取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和维护未来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未来的广大业主认真考察比较各物业管理企业,并对其有所要求与约束。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度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存在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物业的销售、入住是陆续的过程,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间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但是,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告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方式签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编写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相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二)物业服务合同
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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