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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203.77油码头溢油应急预案
Q/FG BZ203.77—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液体化工品作业区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液体化工品作业区。
本标准起草人:王超、杜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Q/FG BZ203.77—2012
油码头溢油应急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油码头管理区域溢油源的控制,装卸设施水域的环境和资源,航行、停泊的
作业船舶等溢油源;码头、装卸设施以及可能存在对水域危害的陆路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6号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07号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Q/FG BZ203.74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Q/FG BZ208.4 液体化工品作业区岗位说明书
3 定义
3.1
溢油源
指在集团公司油码头装载油轮、码头、装卸设施以及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路源设施等。
3.2
港口
是指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水域。
3.3
船舶
是指油轮和燃油船舶及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
3.4
1
Q/FG BZ203.77—2012
油类
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和其它油类(类油)物质。
4 职责
本标准由液体化工品作业区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5 溢油应急计划
5.1 编制的目的和原则
5.1.1 为防治来自船舶、码头、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保
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5.1.2 充分考虑港口、码头、装卸设施的地理环境等因素,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对溢油事故
做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
5.1.3 本计划旨在为本码头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在发生溢油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行动提供指导。
5.2 组织管理
5.2.1 溢油应急计划的管理
5.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及当地辖区的海事部门是港口、码头、装卸设施溢油应急计划的主
管部门,港口、码头、装卸设施溢油应急计划的协调人由公司内部确定,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
5.2.1.2 制定和发布:本码头按照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并报防城海事局审批。
5.2.2 组织机构
5.2.2.1 溢油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 A)。
5.2.2.2 组织指挥人。本计划的组织指挥人由液体化工品作业区负责人担任。
5.2.2.3 组织指挥人负责向集团公司安保部报告溢油情况并组织指挥初步溢油应急行动。
5.2.3 社会支援
本码头由于能力有限,只能负责本码头装卸水域的溢油应急工作,如超出上述范围,应启动港口地
方溢油应急计划并请求支援。
6 码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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