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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刍议发行人高管对公司债持券人之.PDF
义发务刍行人高议管对公司债持券人之
杨忠孝*;郭靖祎**
摘要:伴随公司债券市场繁荣期内发行的公司
债券逐步进入兑付期,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债券兑
付遭遇新常态。在适应债券市场新常态的结构调
整期内,需要探索对投资者保护作出制度性安排。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注了发行人高
管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高
管对于债券持有人区别于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特别
义务。但该规定尚不尽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与
高管对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同,高管对债券持有人
义务处于动态调整状态。探究发行人高管对债券
持有人义务的内容,可以从时间维度上分募集发
行、参与治理和兑付清偿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研究,
以期促进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债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
义务关键词:高管;公司债;发行人;债券持有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颁布正式标
志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分开发展,公司债券发行备受追捧。好景不长,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至2009年间公司债券暂停发行近一年。
2009年7月重新发行后,公司债券市场再次得到快速发展。[1]伴随已
发行的公司债券逐渐进人兑付期,债券市场似乎步人多事之秋。“11
超 日债”债市首现违约、“10中钢债”央企首单违约、“ST湘鄂债”打破
本金刚性兑付、“15山水SCP001”引发富国基金诉讼维权等逐渐打破
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神话,向投资者 自担风险的方向发展,债券
兑付遭遇新常态。在认识并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债券市场步入结
构调整期,亟待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作出制度性安排,以适应未来债券
市场中对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常态化需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中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目标,[2]2015年 1月15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该办法与 《公司法》、《证券法》结合,初步探索建立债券市
场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债市准入阶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发行阶
段信用评级及信息披露制度;债券管理阶段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
制度等。
在 《管理办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特别
关注了发行人高管 [3]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
高管对于债券持有人区别于公司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义务。[4]发行人
高管作为发行人治理的核心,对发行人的重要作用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债券价值的基础取决于发行人的质量,而债券发行人的价值主
要依赖其高管;另一方面是发行人高管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具有决定性
[1]参见白月明子:“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历程与展望”,载 《中国外资 (下半月)》2012
年第7期。
2] 《证监会发布[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载中国证监会网,http://www.
/pub/newsite/ztzl/zcjd/201503/273772.html,2015年12月15
日访 问。
[3] 本文提到的“高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统称。
[4] 参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
影响。作为利益关系的集合体,对于包括股东、债券持有人等在内的利
益关系人保护均需要通过发行人的行为来完成。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
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债券募集说明书由
发行人单方制作,债券持有人在购人债券时并无谈判的余地,故应规定
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法定义务,以适当加强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而
发行人高管在上述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有关联的行为中,应当遵守特
殊规则。《管理办法》确定了高管对于债券持有人区别于公司其他利
益关系人的义务。但该规定对高管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尚不尽完善,有
待进一步细化和研究。笔者亟待从时间维度上分为募集发行、治理参
与和兑付清偿三个阶段,针对发行人高管对于债券持有人的义务进行
分析与研究,以促进 《管理办法》更好地实施,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保证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现状剖析:持券人领域高管义务的难题突破
一()探索与实践
根据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是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债权人通
过与公司的约定保障自身权利。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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