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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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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现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昆明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范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企业集团成员,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一般分为下列几个层次:母公司(集团核心)、控股成员(子公司、紧密层)、被参股成员(半紧密层)和协作成员(松散层)。 (一)、母公司: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二)、控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所持其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三)、被参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持其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私营企业集团章程、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四)、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生产经营和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企业集团原则上最少要具备前二个层次,才能称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主要是以资产为联结纽带。集团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主要是以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合同、协议等生产经营为联结纽带。 第六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控股成员、被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七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私营企业集团章程规定。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私营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 (二)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控股成员,且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 (三)有共同制定和遵守的集团章程; (四)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 第九条 组建内资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企业集体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有相对稳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与母公司的名称所标明的行政区划、字号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第十二条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私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登记,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母公司对集团子公司的控股或出资证明,由母公司按《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交。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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