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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哥伦比亚企业组织形式的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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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哥伦比亚企业组织形式的调研 驻哥伦比亚使馆经商参处 (执笔:周路祺) 2011年6月 一、哥伦比亚企业组织形式简介 在哥伦比亚可供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mina)、有限责任公司(Empresa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和外国企业驻哥分公司(Sucursal de Sociedad Extranjera)(以下简称:外企分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哥商法(Código de Comercio,1971年政府410号法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属商业公司性质。分公司为哥依据外企在哥业务发展特点和需要而认可的一种特殊企业设立形式。此外,哥于2008年底通过第1258号法律首推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por Acciones Simplificada)。这种新型企业形式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上限制更少且更具灵活性。根据立法者的设想,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这种新型企业形式来设立公司。目前,已陆续有一些中资企业选择注册成立简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已在哥经营多年的中资企业也有意改制为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面介绍的4种企业组织形式外,在哥还存在以下3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外资一般较少采用: 1、一人企业(Empresa Unipersonal):企业有且只有1名股东。 2、合伙企业(Empresa Colectiva):企业设定和存续的基础来自于合作伙伴间的相互信任。合作伙伴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Empresa Comandita):企业由创办人与合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创办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类企业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家族企业。 二、关于企业设立和解散的相关规定 哥伦比亚对外国投资给予非歧视的国民待遇。除涉及金融、证券和保险等敏感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在哥设立企业和制订企业章程等均无须政府事先审批。设立后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特别是当发生公司解散、重组,或企业拟降低注册资本等情况时,政府出于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权根据法律对公司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干预。 (一)商业公司 1、设立 投资者为设立商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同)应首先在相互间签订书面协议规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住所、目标、结构、法定代表人职责等事项。 在哥设立公司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将被要求提交与其有关的证明材料。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上述材料前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材料应经投资者所在国公证处公证。 随后,上述材料送哥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在完成领事认证后,上述材料应送哥外交部完成最后的认证程序。 此外,如投资者所在国家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一般简称: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上述公证认证手续可一步简化为仅需办理海牙认证(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 外国投资者须向拟设立的企业注资,并在申请结汇的同时向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办理外国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以货币(外汇)直接出资,只需向企业结算账户所在的哥商业银行提交结汇申报单即可完成相关外资登记手续。如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相关投资将按法律规定在折价后进行登记。 2、财务报告和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成立后有义务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哥法律规定企业每年须至少对外公布财务报告一次。报告日一般为每年的12月31日。财务报告应包含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财产变动情况、资本运作情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除另有约定外,企业应根据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以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准分配期末利润。一般来说,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50%。 基于经济、贸易和政治利益的考量,不同性质的企业可自发组成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可以通过入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主从关系。政府在认定企业集团时除考虑上述特征外还应确认集团内部存在一个领导和协调机制。企业集团在成立后应向所在地商会(工商局)登记注册。 3、结算和清算 根据哥法律,企业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可申请解散,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存续期已满,以及外部环境改变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实现既定的企业目标等。 企业在完成清算后方可合法解散。根据哥商会,企业可自行安排清算并经股东大会任命清算员具体负责。如企业自行清算失败,或应债务人、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的申请,或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生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国家司法部门可委派清算员强制执行清算。在企业清算期内,债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提供债权证明。 (二)外国企业驻哥分公司 哥商法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据其他国家法律设定的,主要住所在境外的企业。哥商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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