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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定额解释.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定额解释
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属地受理。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按照各自职责,分级属地受理,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如下:
(一)以下事项由省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理: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来函;各设区市造价站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以下简称“市站”)来函;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定额较难的咨询与解答;建立协作关系的龙头企业来函;省管工程项目相关的定额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
(二)以下事项由市站受理: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定额一般性问题;所在地工程项目相关的定额解释和造价纠纷调解;市站需要受理的其他事项。
(三)县市造价站受理的具体事项,由市站规定。
二、定时提供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开放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确定具体接待日,并统一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http//)上公开。
三、实行网络预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需要在接待日进行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的,需要通过网络登记预约,并按照网站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网站上将反馈参加接待日具体时间和地点。
四、创新解答方式
(一)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可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二)定额问题解答原则上采用网络方式,造价纠纷调解具有特殊性,以口头解答为主。
(三)确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材料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问题明确、资料齐全、当事各方均同意、造价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
五、培育专家队伍。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实和培育定额管理技术人才,组建省级和市级定额编制与管理专家团队,省站应加强对专家团队进行培训、考评,形成准入与清出机制。
六、要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造价纠纷调解的,应现场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当事各方共同签署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与调解问题相关的施工图、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造价纠纷调解,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场或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计价问题,甲乙双方没有同时到场的;
(三)参加接待日时没有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的;
(四)提问的问题含糊不清的,或表述不清的;
(五)没有通过网络预约的;
(六)我省计价依据已经明确规定或以往已经解答过的;
(七)未使用我省计价依据或未按照我省计价规定进行计价的;
(八)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八、工作要求
(一)定额解答问题,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网络解答,确实比较复杂的,应通知联系人,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市站组织的造价纠纷调解,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省站申请再次调解,但应由市站向省站提出申请。省站调解不成的,不再受理。
(三)造价纠纷调解后,当事各方均应签署意见。造价纠纷调解结果,应及时在网站上公开。
(四)市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五)市站书面解答的,应报省站备案。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网络解答作为计价指导,省站定期进行汇总,以定额解答的形式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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